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金商外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浙江金梭服装有限公司与文一峰、世纪服饰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梭服装有限公司,文一峰,世纪服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外初字第18号原告:浙江金梭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汪高路1号。法定代表人:舒仕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友红,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嫔,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一峰,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杨晨,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经纬,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世纪服饰商贸有限公司(MILLENNIUMFASHIONMANUFACTURINGCC),住所地:南非共和国企业园区贝德福2008号4-6斯大道1楼(4-6SkeenBoulevard1stFloor,CorporateParkBedfordview2008,SouthAfrica)。原告浙江金梭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文一峰、世纪服饰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金梭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146157.4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文一峰从2007年10月开始服装加工承揽合作,由文一峰通过电子邮件提供服装订单。原告依据订单购买布料加工制作成衣。在订单履行过程中,文一峰指定原告与MILIENNIUMFASHIONMANUFACTURINGCC杭州办事处和广州办事处联系,并提供邮箱联系号和联系人员。原告加工完成后,安装文一峰的要求,经宁波、广州海关商检交货。截止2014年4月4日止,被告方尚欠原告货款2463991.77美元,按照2014年8月17日汇率换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146157.41元人民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金梭服装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MILLENNIUMFASHIONMANUFACTURINGCC存在的证明,故本院无法确定该被告真实存在。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文一峰与涉案纠纷有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金梭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金梭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人民陪审员  林旭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