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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执字第1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力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纪志忠、李雅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力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纪志忠,李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鲤执字第1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力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春民,总经理。被执行人纪志忠,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李雅荣,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福建力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纪志忠、李雅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3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力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纪志忠自愿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建力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纪志忠自愿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鲤民初字第37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大华执行员  杨 鹏执行员  陈德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出 征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