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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韩新敏与漫建侠、安会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新敏,漫建侠,安会晓,河南省三槐王商贸有限公司,开封豫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816号原告:韩新敏,女,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楠。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军,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漫建侠,女,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安会晓,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国,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河南省三槐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文旗,系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开封豫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全玉,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新敏与被告漫建侠、安会晓、第三人河南省三槐王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开封豫荷农��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新敏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漫建侠、安会晓、第三人河南省三槐王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开封豫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新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新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新敏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金根周人民陪审员  冯亚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杭红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