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李洪彬诉范磊、祝四海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彬,范磊,祝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3民初1705号原告:李洪彬,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乙烯物业合同工,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森,黑龙江司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磊,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告:祝四海,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李洪彬与被告范磊、祝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磊、祝四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洪彬诉称,被告范磊、祝四海系夫妻关系,二人均与原告相识多年。2014年9月-2015年1月期间,二被告以自家的商铺缺少资金为由,分两次在原告处借款15.6万元,均是以现金形式交付,都是二被告共同接收的借款。其中2014年9月16日的借款7.4万元,约定2014年10月15日全部还清,逾期按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15年1月1日的借款8.2万元,二被告分别签字。二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借款15.6万元及违约金23433元(违约金以7.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4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范磊、祝四海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李洪彬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据与借条各一份,欲证明2014年9月16日被告范磊向原告借款7.4万元,约定2014年10月15日还款;2015年1月1日,被告范磊、祝四海共同向原告借款8.2万元,口头约定1个月偿还。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系书证,有被告签字,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被告范磊向原告借款7.4万元,被告范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中约定,此款于2014年10月15日全部还清,逾期按月20%加收违约金。2015年1月1日,被告范磊、祝四海共同向原告借款8.2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逾期利息,被告范磊、祝四海共同在借据上签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洪彬借款给被告范磊,有被告范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7.4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借条中没有祝四海签字,无法认定共同借款,而原告主张的两被告是夫妻关系的事实亦无证据证明,故被告祝四海对此7.4万元借款不承担给付责任。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但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即如逾期还款按月20%加收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0%,自2014年11月16日起给付违约金,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1月1日的8.2万元借款,有两被告共同签字,应视为共同借款,两被告应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范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李洪彬借款本金7.4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4年11月16日起给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范磊、祝四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李洪彬借款本金8.2万元;三、驳回原告李洪彬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范磊、祝四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9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范磊、祝四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文华代理审判员 张 迪代理审判员 林淑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皓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