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3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廖本海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本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3990号罪犯廖本海,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泸州市人,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台温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本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廖本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本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本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本海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5日至2016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