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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0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揭阳市宝威不锈钢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凤镇强韧五金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阳市宝威不锈钢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强韧五金贸易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0990号原告:揭阳市宝威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涌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倩、魏芸,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强韧五金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代表人:李炬强。原告揭阳市宝威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强韧五金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揭阳市宝威不锈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揭阳市宝威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嘉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