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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鹏、唐宝志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唐宝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611号被执行人:王鹏,男,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被执行人:唐宝志,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王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罚金3万元,被执行人唐宝志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罚金2万元,2016年7月2日北镇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生效的(2016)辽0782刑4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罚金共计5万元万元及承担相应费用的义务,被执行人正在服刑至今未履行。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财产状况及到期债权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刑46号案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还有其它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毅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