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6民终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孔小伟与程霞、燕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霞,孔小伟,燕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6民终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霞,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小伟,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迎涛,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萌,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燕小波,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程霞与被上诉人孔小伟、原审被告燕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程霞于2015年12月4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燕小波、程霞归还其借款30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05536号民事判决,程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霞,被上诉人孔小伟的委托代理人贾迎涛、张晓萌,原审被告燕小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燕小波给孔小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孔小伟叁万元整。借款人:燕小波”,该款至今未还。另燕小波、程霞于1997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5月12日登记离婚。原审法院认为:燕小波向孔小伟借款3万元,其对此认可,且有其给孔小伟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确认。因该款至今未还,故孔小伟要求燕小波归还借款3万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燕小波、程霞虽辩称程霞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程霞不应还款,但燕小波、程霞未提供证据证明孔小伟与燕小波对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孔小伟对燕小波、程霞对债务承担的约定知情,故燕小波、程霞的该项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该债务产生于燕小波、程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孔小伟要求程霞共同归还上述借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燕小波、程霞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孔小伟3万元借款。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燕小波、程霞共同负担。程霞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其并不认识孔小伟,对孔小伟与燕小波之间的借款也并不知情,且燕小波也并未将该部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赌博,系违法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综上,请求二审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孔小伟负担。针对程霞的上诉,孔小伟辩称:该债务产生在燕小波、程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燕小波、程霞在离婚时将大部分财产分割给程霞,有逃避债务之嫌,本案争议债务不属于赌债,系燕小波为做生意向孔小伟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燕小波述称:其分两批向孔小伟借钱,第一笔2到3万元系用于做生意,第二笔就是本案所涉的钱,系用于赌博,还了之后还有3万元没还,孔小伟也清楚其借钱的用处。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程霞上诉称本案所涉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用于赌博,不应由其偿还,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燕小波、程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燕小波、程霞共同偿还。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程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明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