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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辖终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与秦皇岛康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皇岛康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康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张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负责人:刘素珍,董事长。上诉人秦皇岛康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秦皇岛康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浙0103民初4616号民事裁定,驳回秦皇岛康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秦皇岛康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等规定,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可以在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秦皇岛康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秦皇岛康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秦皇岛康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本案应由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第一条之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原审被告操作的计算机终端的设备所在地即秦皇岛市海港区。1、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是否是作品的权利人也就是被侵权人未得到充分证明,有证据表明,其权利来源存在瑕疵,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沈岳明和小丑是同一人,该作品真实作者无法确定。2、关于侵权事实,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其并未提交公证书。侵权事实的成立,也关系到本案案由能否确定为侵权纠纷。3、即使侵权成立,被侵权方也不必然是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侵权是否一直持续到其取得授权之日,无法证明其取得授权时侵权事实依然存在。综上,本案由秦皇岛康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更为合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诉称秦皇岛康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其运营的名称为“慈生堂蜂蜜”的微信公众号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对此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由于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作为本案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在杭州市下城区,且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故原审法院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秦皇岛康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棉代理审判员  黄斯蓓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