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徐安全、商志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安全,商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徐安全,男,1946年5月17日出生,住九江市。被执行人商志雄,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九江市。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徐安全申请商志雄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商志雄应支付申请人徐安全案款81800.0元,承担执行费1127.0元。现因被执行人商志雄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2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琚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