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民初4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泉与被告邓菊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泉,邓菊生,南京谷西文物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4906号原告高泉,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邓菊生,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谷西文物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彩霞街44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原告高泉诉被告邓菊生、南京谷西文物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泉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泉负担。审判员 胡卫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