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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2民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马来虎与李飞云、万勇、孙俊林、郝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来虎,李飞云,万勇,孙俊林,郝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2民监10号原审原告:马来虎,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原审被告:李飞云,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原审被告:万勇,男,1978年7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原审被告:孙俊林,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原审被告:郝喜,男,1978年8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原审原告马来虎、原审被告李飞云、万勇、孙俊林、郝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准商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丽琴审判员  奇永和审判员  苏俊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