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3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兴盛与被告张雷、江亮、张兴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盛,张雷,江亮,张兴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670号原告:张兴盛,男,汉族,50岁。被告:张雷,男,汉族,26岁。被告:江亮,男,汉族,26岁。被告:张兴全,男,汉族,60岁。原告张兴盛与被告张雷、江亮、张兴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张兴盛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盛撤诉。本案依法征收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张兴盛负担。审判员  陈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