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5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俊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52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板桥行政村。负责人:古宏俊,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俊新,男,1975年12月5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诉李俊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鸠民二初字第0052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李俊新所有的皖B×××××号轿车。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俊新的皖B×××××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智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