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陆志华、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志华,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85号申请执行人陆志华,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19号。法定代表人郝惠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志华与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2015)桂仲案字第102号仲裁裁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仲裁费24700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付款义务24787元(违约金23545元,仲裁费115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7元),其债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271元已缴纳,据此本案可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仲裁委员会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5)桂仲案字第102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袁慎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韦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