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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0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朱万元与韩全,李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元,李洋,何玉琴,韩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659号原告:朱万元,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洋,男,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何玉琴,女,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韩金,男,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朱万元与被告李洋、何玉琴、韩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朱万元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万元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万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万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云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