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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7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孙晓晓与葛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晓,葛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稿 签发: 核稿: 拟稿: 存卷2份,共印 份 主送: 当事人 抄送: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435号原告:孙晓晓,女,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杨彬,杭州市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东辉,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晓诉被告葛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晓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预收314元),由原告孙晓晓负担。审 判 员  李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孙雪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