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6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晋江市磁灶镇金辉建材经营部与蔡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磁灶镇金辉建材经营部,蔡志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6680号原告:晋江市磁灶镇金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营者:林辉跃,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蔡志明,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晋江市磁灶镇金辉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蔡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晋江市磁灶镇金辉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磁灶镇金辉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为113元,由原告晋江市磁灶镇金辉建材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惠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聪灵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