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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2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立忠与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忠,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2民初2355号原告:孙立忠,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大专文化,住兴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超,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仁县回龙镇打汞村。法定代表人:武宏歧,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孙立忠诉被告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立忠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立忠与被告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虽达成签订“解除劳动关系书”,并经贵州省兴仁县公证处公证,但被告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的规定,原告孙立忠虽与被告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被告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实际履行,本案仍属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属前置。原告孙立忠以本案涉管辖前置问题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孙立忠负担。审判员  金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金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