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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执他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大祥区尤西子服装店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市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邵阳市大祥区尤西子服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他33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原红旗办事处六楼。法定代表人李恒良,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尤西子服装店,所在地邵阳市大祥区。经营者伍海梅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大祥区尤西子服装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相应的执行行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春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丹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生活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