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陈玉明与张杰、乔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明,张杰,乔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51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明,住昆明市。被执行人张杰,住弥勒市。被执行人乔洪敏,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明与被执行人张杰、乔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28205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查封了二被执行人在巡检司镇拉里黑求是建材厂芭蕉树钛矿的采矿许可证,并冻结了二被执行人在工行弥勒支行的存款及账户,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清审判员 XXX审判员 汤政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达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