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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武汉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与汪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华龙饲料有限公司,汪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1414号原告:武汉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南马大道特一号。法定代表人:黄新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该公司员工),男,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该公司员工),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汪君,女,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经商,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原告武汉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华龙饲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乎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华龙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