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某某1、郑某某2、李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1,郑某某2,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刑初52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1,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某2,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6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6)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少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初至4月10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1在莆田市荔城区xx镇xx村宋某某1家后临时住处房间内开设赌场供人玩“三公”进行赌博。2016年4月10日至4月18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1与被告人郑某某2商量租借位于莆田市荔城区xx镇xx村房间,提供桌椅、扑克、骰子等物品,供人玩“三公”进行赌博,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打扫卫生,并收取租金。2016年4月18日23时许,该赌场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了宋某某2、宋某某3、宋某某4、宋某某5、宋某某6、宋某某7、宋某某8、宋某某9、宋某某10、郑某某3、蔡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赌徒,现场共查获赌资人民币54430元。至查获时止,被告人郑某某1支付给被告人郑某某2、李某某租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郑某某1每天收取“堂金”人民币1500余元,共计收取“堂金”人民币27000余元。2016年7月6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沟尾村村道抓获被告人郑某某2。2016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新度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郑某某1于2016年7月20日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新度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郑某某1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郑某某2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李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现场查获的赌博工具骰子两个、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54430元均已由公安机关收缴。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某某1预交罚金人民币2万元候判;被告人郑某某2、李某某各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候判。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李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某6、宋某某7、郑某某3、宋某某2、蔡某某、宋某某9、宋某某3、宋某某5、宋某某4、宋某某8、宋某某10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莆公荔(新度)行罚决字(2016)00084、00085、00086、00087、00088、00089、00090、00091、00092、00093、0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投案证明,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郑某某2、李某某明知被告人郑某某1开设赌场仍提供场所,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1、郑某某2、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被告人郑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办公室认为被告人郑某某1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办公室认为被告人郑某某2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主动预交罚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办公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郑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新度派出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智华代理审判员 姚海东人民陪审员 陈秀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婷婷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