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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3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锡华、朱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锡华,朱峰,颜文围,XX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3104号申请执行人张锡华,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朱峰,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颜文围,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陵区。被执行人XX刚,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锡华与被执行人朱峰、颜文围、XX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朱峰、颜文围尚欠申请执行人张锡华借款3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损失3380元(自2013年11月13日暂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6%另计)、律师代理费2500元、公告费56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7元,被执行人XX刚承担连带清偿���任。经调查,被执行人朱峰、颜文围、XX刚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海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