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3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黄前树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前树,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黄前树。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跃进路135号省石化厅大楼5楼企业发展部。法定代表人李永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前树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民终2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龙艳君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