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4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鲁艳美与王中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艳美,王中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577号原告鲁艳美,女,199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王中奇,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李玉典,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鲁艳美诉被告王中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原告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艳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艳美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樊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