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4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雅芳与陈勇、郑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雅芳,陈勇,郑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463-1号申请执行人张雅芳,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郑小燕,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张雅芳与被执行人陈勇、郑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勇、郑小燕纳入失信人名单。查封被执行人陈勇所有的座落于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15号丹凤花园7#402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L20051897)。现因上述财产短时间内无法变现还债,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何 晖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曾 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