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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周丽萍与时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萍,时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21号申请执行人:周丽萍,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时中华,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丽萍与被执行人时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27614.9元,执行费1814.21元,已执行30000元,尚有97614.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时中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程 祥审判员 韩���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冉 隆 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