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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现军与林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军,林敏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1民初1630号原告:李现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来,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敏慧(公民身份号码:),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现下落不明)原告李现军与被告林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现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敏慧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林敏慧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9日,被告林敏慧向原告李现军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李现军人民币叁万元整。2014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李现军人民币贰万元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敏慧返还原告李现军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林敏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许建永人民陪审员  包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