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云丽珍与张凤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丽珍,张凤鸣,巴彦淖尔市润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2执34号申请执行人云丽珍,女,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张凤鸣,男,194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润鸣工贸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张凤鸣,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磴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执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