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崔光跃诉李雅英、英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民初4238号原告崔某某,住辽宁省辽阳市。委托代理人李浩,辽宁元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英某(系李某某儿子),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英某某,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林风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计红敏(主审)、王吉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浩与被告委托代理人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英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某诉称: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某某辩称:欠款属实,同意还款,用退休金偿还,每月偿还五、六千元左右。被告英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亲属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分别于2014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2015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2015年8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万元,累计借款25万元,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有借条为证,借款人均为李某某,嗣后被告并未偿还欠款,现原告于2016年6月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崔某某及被告李某某陈述及原告崔某某提交的原告崔某某及被告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借条三份原件、被告李某某提交的二被告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三次向原告崔某某借款,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被告李某某未及时偿还借款系属违约行为,对促成纠纷负全部责任,因该债务是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现被告李某某承认借款事实存在,被告英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提出答辩意见,视为其已放弃抗辩的权利,该借款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崔某某借款25万元。上述费用如逾期履行,被告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已由原告崔某某垫付)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林风雷审判员 计红敏审判员 王吉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春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