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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邢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2402号原告邢某。被告陈某。原告邢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江昆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被告没有责任心,婚后被告经常向原告撒谎,被告说工资欠发,让原告偿还债务并支付家庭开销,后来原告了解到被告工资并未欠发;婚后被告经常夜不归宿,曾一个多月都不回家居住并声称单位不让回家,但原告了解得知单位并未不让其回家,为被告说谎的事情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从原单位辞职后,经常换工作。平时原告通过微信、短信、电话和被告联系,被告也总是不回应。双方的夫妻生活也不和谐。2016年2月7日,因为要过年,且原告父母亦不同意原、被告的婚姻继续下去,故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结婚、未生育等情况属实。在原单位工作时确实有一段时间工资没发,因为工作地点调动,调职期间有误差,所以工资未发。被告因为工作的原因无法天天回家,但被告未出现过一个月不回家的情况。被告经常换工作是因为原告不想让被告在消防队上班,被告辞职后无法适应其它职业,故很多工作都没有坚持下去。被告的电话、微信都没有更改,原告是可以联系到被告的。夫妻生活是和谐的。双方确实分居了,2016年2月7日,被告从外地赶回靖江,只是晚了半个小时,原告就回娘家居住至今。综上,被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尚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断依据。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且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现夫妻关系不睦,主要因双方缺乏交流沟通,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所致,彼此并无原则性分歧。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做交流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如此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原告的离婚诉请,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邢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帐号:20×××88)。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