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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3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隆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诉被告王均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隆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王均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250号原告:青岛隆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世纪新村36号。负责人:王连栋,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昭功,系青岛隆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宝秀,系青岛隆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职工。被告:王均良。原告青岛隆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被告王均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隆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