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石狮骏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蔡鑫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骏安运输有限公司,蔡鑫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石狮骏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杨国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鑫煌,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狮骏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鑫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蔡鑫煌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蔡鑫煌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蔡鑫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狮骏安运输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蔡鑫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亦未提出异议,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鑫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狮骏安运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5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狮骏安运输有限公司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彦 伟代理审判员 鄞 志 练代理审判员 林 镇 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