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振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刑初53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辩护人张某某,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6]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持《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经罗湖口岸入境,被罗湖海关当值关员抽查。经人工检查,海关关员在其随身背包内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万咳疗”牌止咳水(外包装、说明书标识每瓶容量为120ml,每5ml含麻黄碱8.Omg、可待因9.Omg)20瓶。经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抽样检验,上述止咳水中检出可待因成分。被告人陈某某供称:案发前,其通过微信与一名为“爱婴港货”的淘宝网店店主(身份不详)商定,由其到香港旺角高登大药店购买“万咳疗”牌止咳水20瓶带回深圳,收取带工费人民币400元。该止咳水港币90元/瓶,共先行支付港币18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1、物证:万咳疗牌止咳水20瓶;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记录表、抓获经过、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延长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期限决定书、解除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扣留现场笔录、扣留决定书及清单、解除扣留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罗湖海关旅检现场当事人陈述表、入境记录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而未向海关申报携带20瓶(每瓶120ml)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陈某某受他人雇佣,帮助淘宝店主带“万咳疗”牌止咳水,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3、海关扣押的止咳水数量很少,该止咳水没有流入社会,止咳水的危害性尚未产生。4、被告人陈某某始终认罪,悔罪态度好。5、被告人陈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持《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经罗湖口岸入境,被罗湖海关当值关员抽查。经人工检查,海关关员在其随身背包内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万咳疗”牌止咳水(外包装、说明书标识每瓶容量为120ml,每5ml含麻黄碱8.Omg、可待因9.Omg)20瓶。经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抽样检验,上述止咳水中检出可待因成分。根据2015年4月3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将含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第10号)之规定,涉案止咳水中含有的成分可待因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万咳疗”牌止咳水(标签上记载:120ml/瓶,每5ml含可待因9.0mg、麻黄碱8.0mg)20瓶、iPhone6手机一部(号码1358088****)。(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记录表、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3日,陈某某持港澳通行证在罗湖口岸入境,经抽查从其随身背包内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万咳疗”牌止咳水20瓶。该止咳水120ml/瓶,外包装标注每5ml含可待因9.0mg、麻黄碱8.0mg。罗湖海关当场将陈某某及20瓶止咳水予以扣留。罗湖海关缉私分局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侦查。2、扣留决定书、延长扣留期限决定书、解除扣留决定书,证实:2016年5月3日19时,罗湖海关对陈某某予以扣留;5月4日17时,延长扣留时间;5月5日16时,解除扣留。3、拘留证及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证实:因涉嫌走私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决定,陈某某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罗湖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2016年6月4日;因涉嫌犯有走私毒品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8日被逮捕。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证实:公安局网查询陈某某人口信息,与本案查明情况一致;港澳通行证号码C12183671;经查询,未发现有犯罪记录。5、罗湖海关旅检现场当事人陈述表:2016年5月3日17时8分陈某某陈述,于当日16时30分携带“万咳疗”牌止咳水20瓶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该20瓶止咳水,是网上与人商定,从旺角药房带到东门,收人民币400元费用。6、扣留现场笔录、扣留决定书及清单、解除扣留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2016年5月3日,罗湖海关缉私科对陈某某未向海关申报携带入境的“万咳疗”牌止咳水20瓶(120ML/瓶)予以扣留。2016年5月8日,罗湖海关对上述20瓶止咳水解除扣留,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依法予以扣押。同时,扣押iPhone6手机(号码1358088****)一部。7、入境记录查询,证实:陈某某2016年间有多次出入境记录,每月往返香港一到两次。(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4月26日,我和淘宝网店“爱婴港货”的店主聊天。他听说我要去香港,就让我到香港旺角高登大药房帮他买点东西,并承诺会给我人民币400元费用。因为之前也叫我几次,我都拒绝了,觉得不好意思再拒绝就答应了。5月2日,我从深圳经罗湖口岸出境到香港。5月3日早上11点多,我到旺角高登大药房买了20瓶止咳水,每瓶90港币,钱是我先付的。下午4点多,我携带20瓶止咳水从罗湖口岸入境,未申报,被海关查获。我知道我携带的是止咳水,以及不能携带入境的规定。我与淘宝店主是通过手机微信联系的,案发后因为害怕,我已经将相关聊天记录删除。(四)鉴定意见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太物司[2016]毒检字第188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通知书,证实:2016年5月4日,罗湖海关缉私分局送检的“万咳疗”牌止咳水1瓶(120ML/瓶),检出可待因成分。(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陈某某辨认其被查获携带止咳水共20瓶入境的查获现场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毒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自归案后,能够一直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其该辩护予以采纳。因被告人陈某某是走私罪的实行犯,故其辩护人提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含有可待因成份的止咳水20瓶,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缴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 永 鹰审判员 李 生 荣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海燕(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