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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民初1395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台忠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XX年经人介绍相识,XX年在某某���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XX年XX月XX日生儿子李某1。XX年XX月XX日生育次子李某2。婚后,被告家庭暴力严重,没有家庭责任感,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于2015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调解离婚,之后又复婚。复婚后,双方并未和好如初。故再次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江明、李江涛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双方共同财产均分。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能够和好,为了孩子及家庭,被告想与原告好好一起生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年经人介绍相识,XX年在天水市麦积区某某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XX年XX月XX日,双方生育生长子,取名李某1,XX年XX月XX日生育次子,取名李某2。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引起��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3月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离婚。XX年XX月XX日,双方办理复婚登记。期间又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6年8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未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的情况作出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而非婚姻生活某个方面产生的裂痕和冲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长,虽然是离婚后又办理了复婚登记,证明���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且生育有子女。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为双方提供一个挽救婚姻和慎重考虑的机会,只要双方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沟通,还是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