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廖金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廖金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7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溪县。被执行人:廖金炳,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廖金炳信用卡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要求被执行人廖金炳履行支付透支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