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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恢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业胜与被执行人季必胜、陈惠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青,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恢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业胜,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季必胜,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陈惠林,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业胜与被执行人季必胜、陈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向被执行人季必胜、陈惠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00元、执行费9300元,但被执行人季必胜、陈惠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季必胜、陈惠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明灯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皖0225执恢9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业胜与被执行人季必胜、陈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季必胜(身份证号码342623196508128852)、陈惠林(身份证号码342623196809157948)在本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本院申报其家庭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季必胜(身份证号码342623196508128852)、陈惠林(身份证号码34262319680915794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