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81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陈文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594号原告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文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愿意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