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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江龙集团仁信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朱某某、周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仁信汽运有限公司,周某某,朱某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2876号原告:江西江龙集团仁信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李水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大龙,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朱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江西江龙集团仁信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朱某某、周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江龙集团仁信汽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3元,减半收取1571.5元,由原告原告江西江龙集团仁信汽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景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