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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6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175号原告:朱某。诉讼委托代理人:高峰。被告:张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