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6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175号原告:朱某。诉讼委托代理人:高峰。被告:张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