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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某1、侯某等与刘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侯某,刘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962号原告:刘某1,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柏桐,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侯某,女,194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告:刘某2,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原告刘某1、侯某与被告张自忠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1、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钱爱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