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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8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沈金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8735号原告: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0749T。法定代表人:丁叶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笃忠(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傅月红(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沈金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张园(受沈金成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原告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27元,减半收取计863元,由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鲁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徐 静书 记 员 马正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