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于显友与马广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显友,马广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于显友,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马广娟,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显友与被执行人马广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广娟在中国工商银行0605024901110391608帐户内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马广娟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巴林右旗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6)内0423执12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马广娟在中国工商银行0605024901110391608帐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巴彦乌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 舰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