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行审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等城建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胡秀英,赵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审1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崔丽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峻,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被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光,院长。委托代理人马江雪,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职员。委托代理人范芳莉,北京永鑫拆迁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任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鹏,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谢丹,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职员。被申请人胡秀英,女,193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乐培园**号。委托代理人赵惠芝(胡秀英之女),女,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北京市西城区乐培园**号。被申请人赵红卫,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乐培园**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称,西房裁字(2015)116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胡秀英、赵红卫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因此,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所作西房裁字(2015)116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所作西房裁字(2015)116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