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0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顾卫新与邵德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卫新,邵德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079号原告:顾卫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俊,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德华。原告顾卫新与被告邵德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顾卫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卫新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卫新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顾卫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