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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宋淑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宋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97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港港大路753号。法定代表人袁鸿梦,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宋淑英,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28日,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宋淑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宋淑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宋淑英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303785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宋淑英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兴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