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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6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武成与叶耀琛、汤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武成,叶耀琛,汤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6366号原告:吴武成,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叶耀琛,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汤珊,女,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振球、张颖芳,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吴武成与被告叶耀琛、汤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吴武成诉称,叶耀琛于2013年4月18日向吴武成借款5万元用于房屋装修,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2013年7月17日前还清,利息为每月1万元。截至2015年4月14日,叶耀琛只归还吴武成本金10万元并付清了2015年2月17日之前的利息。吴武成与叶耀琛重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剩余借款本金40万元叶耀琛再借一年,期限为2015年2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利息每月8000元,每月支付一次。协议签订后,叶耀琛只支付了26000元的利息。叶耀琛与汤珊系夫妻关系,汤珊对叶耀琛的上述债务负有清偿责任。为此,吴武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叶耀琛、汤珊立即向吴武成偿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每月8000元自2015年2月18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扣除叶耀琛已支付的利息26000元)。汤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叶耀琛与汤珊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叶耀琛已搬离原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里57号1002室,故不能以叶耀琛的原住所地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叶耀琛与汤珊户籍地均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汤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叶耀琛与汤珊的经常居住地均不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汤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汤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汤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林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杨丽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