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山市美而佳门业有限公司与欧阳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美而佳门业有限公司,欧阳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民初4501号原告:中山市美而佳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足代表人:付刚。委托代理人:王文国,原告职员。被告:欧阳洲,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中山市美而佳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足代表人付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2011年12月5日向原告定购房间门一批用于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海军958专家保障项目酒店工程建设,截至2012年6月底原告交货完毕,合同总额617575元,实际应收总额439622元,2012年期间被告已付款总额320000元,尚欠119622元。故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9622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金禄福套装门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金禄福套装门产品,货款合计617575元。合同签订后,至2012年7月,原告向被告供应了价值439622元的货物,但被告之后只支付了货款32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19622元未付。原告追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9622元未付,有原、被告签订的《金禄福套装门购销合同》、原告的送货单等为证证实,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将所欠原告的货款清还给原告,原告的起诉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19622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货款利息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96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2796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2796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胡碧清人民陪审员 戴雪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培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