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付洪群与卞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洪群,卞秀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500号原告付洪群,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卞秀华,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鄄城县自来水公司职工,住鄄城县,现住鄄城县。原告付洪群诉被告卞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卞秀华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手续,被告卞秀华本人不在家,无人代收,本院即告知原告付洪群需公告向被告卞秀华送达相关法律手续,但原告付洪群经传唤仍不到庭办理公告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付洪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洪群负担。审 判 长 陈训林人民陪审员 李肃东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愉佩